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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Degin code for strengthening concrete structure

GB 50367--200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4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67-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4.4.1、4.4.2、4.4.3、4.4.6、4.5.2、4.5.3、4.5.5、4.5.6、4.5.7、4.5.8、4.5.9、4.7.4、9.1.6、12.2.4、12.2.6、13.1.4、13.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高等院校及科研、设计、企业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和验证性试验,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棍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实践经验;与国外先进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和借鉴;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了试设计和试点工程的试用,对重点章节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基本规定、材料,增大截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法、外加预应力加固法、外粘型钢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绕丝加固法、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法等的设计、计算与构造规定以及有关的附录.此外,还有与各种加固方法配套使用的植筋技术、锚栓技术、混凝土裂缝修补技术和钢筋阻锈技术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充实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使用单位在施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邮编,610081,http://www.astcc.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同济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洋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北京风行技术有限贲任公司、上海库力浦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台湾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梁 坦 王永维 陆竹卿 梁 爽 吴善能 黄 棠 林文修 卓尚木 古天纯 贺曼罗 倪士珠 张书禹 莫群速 侯发亮 卜良桃 屈文俊 陈大川 王立民 李力平 王 稚 吴 进 陈友明 张成英 线运恒张 剑 单远铭 张首文 唐超伦 张欣 温斌

1 总 则

1.0.1 为使混凝十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的设计。

1.0.3 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 混凝土结构加固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已有结构加固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s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具有现行设计规范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2.1.2 原构件 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2.1.3 重要构件 important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2.1.4 一般构件 general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影响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2.1.5 增大截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ting with R.C
增大原构件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或改变其自振频率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6 外粘型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steel frame
对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型钢、扁钢焊成构架并灌注结构胶粘剂,以在到整体受力,共同约束原构件要求的加固方法。

2.1.7 复合截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reinforced materials
通过采用结构胶粘剂粘接或高强聚合物砂浆喷抹,将增强材料粘合于原构件的混凝土表面,使之形成具有整体性的复合截面,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延性的一种直接加固法。根据增强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外粘型钢、外粘钢板、外粘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和外加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层等多种加固法。

2.1.8 绕丝加固法 compression member confined by reinforcing wire
该法系通过缠绕退火钢丝使被加固的受压构件混凝土受到约束作用,从而提高其极限承载力和延性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9 外加预应力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applied prestressing
通过施加体外预应力,使原结构、构件的受力得到改善或调整的一种间接加固法。

2.1.10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2.1.11 结构胶粘剂 structrual adhesives
用于承重结构构件粘接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用的胶粘剂,简称结构胶。

2.1.12 纤维增强复合材 fibre reinforced ploymer(FRP)
采用高强度的连续纤维按一定规则排列,经浸渍适配的胶粘剂固化后形成具有增强效应的复合材料,简称纤维复合材。

2.1.13 复合砂浆 composite mortar(polymer mortar)
掺有改性环氧乳液或其他改性共聚物乳液的高强度水泥砂浆,也称聚合物砂浆。适合承重结构用的复合砂浆除了应能改善其自身的物理力学性能外,还应能显著提高其锚固钢筋和粘结混凝土的能力。

2.1.14 有效截面面积 effective cross-section area
扣除孔洞、缺损、锈蚀层、风化层等削弱、失效部分后的截面。

2.1.15 加固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 or its member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混凝土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

3.1.2 加固后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索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3.1.5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混凝土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1.7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 材 料
 

4.1 水 泥

4.1.1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应优先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 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 级;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

注:1 当混凝土结构有耐腐蚀、耐高温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特种水泥。
2 配制复合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 级,且应符合复合砂浆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1.2 水泥的性能和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 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GB 1344 的规定。
 

5 增大截面加固法
 

5.1 设计规定

5.1.1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和受压构件的加固。

5.1.2 采用本方法时,按现场检测结果确定的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

5.1.3 当被加固构件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可按整体截面计算。

5.1.4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基本假定进行计算。

6 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6.1 设计规定

6.1.1 本方法适用于承重构件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陷的局部加固。

6.1.2 采用本方法加固梁式构件时,应对原构件加以有效的支顶。当采用本方法加固柱、墙等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承载状态进行验算、观测和控制,置换界面处的混凝土不应出现拉应力,若控制有困难,应采取支顶等措施进行卸荷。

6.1.3 采用本方法加固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非置换部分的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按现场检测结果不应低于该混凝土结构建造时规定的强度等级。

6.1.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置换部分的界面处理及其施工质量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其结合面可按整体工作计算。

7 外加预应力加固法

7.1 设计规定

7.1.1 本方法适用于下列场合的梁、板、柱和桁架的加固:

1 原构件截面偏小或需要增加其使用荷载;
2 原构件需要改善其使用性能;
3 原构件处于高应力、应变状态,且难以直接卸除其结构上的荷载。

7.1.2 采用外加预应力方法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应根据被加固构件的受力性质、构造特点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预应力方法:

1 对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不足的梁、板构件,可采用预应力水平拉杆进行加固;若正截面和斜截面均需加固的梁式构件,可采用下撑式预应力拉杆进行加固。若工程需要,且构造条件允许,也可同时采用水平拉杆和下撑式拉杆进行加固。

2 对受压承载力不足的轴心受压柱、小偏心受压柱以及弯矩变号的大偏心受压柱,可采用双侧预应力撑杆进行加固;若弯矩不变号,也可采用单侧预应力撑杆进行加固;

3 对桁架中承载力不足的轴心受拉构件和偏心受拉构件,可采用预应力拉杆进行加固;对受拉钢筋配置不足的大偏心受压柱,也可采用预应力拉杆进行加固。

7.1.3 当采用外加预应力方法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基本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预应力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

7.1.4 当采用本方法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其新增的预应力拉杆、撑杆、缀板以及各种紧固件和锚固件等均应进行可靠的防锈蚀处理。

7.1.5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7.1.6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预应力构件及其连接进行防护。

8 外粘型钢加固法

8.1 设计规定

8.1.1 外粘型钢(角钢或槽钢)加固法适用于需要大幅度提高截面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钢筋混凝土梁、柱结构的加固。

8.1.2 采用外粘型钢加固混凝土结构构件(图8.1.1)时,应采用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进行灌注。

 

外粘型钢加固

8.1.3 混凝土结构构件采用符合本规范设计要求的外粘型钢加固时,其加固后的承载力和截面刚度可按整截面计算:其截面刚度EI的近似值,可按下式计算:

 

加固计算

9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9.1 设计规定

9.1.1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轴心受压、大偏心受压及受拉构件的加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的构件加固。

9.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1.5MPa。

9.1.3 外贴纤维复合材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9.1.4 粘贴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上的纤维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且应与胶粘剂有可靠的粘结强度及相互协调的变形性能。

9.1.5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9.1.6 纤维复合材的设计、计算指标必须按表9.1.6-1及表9.1.6-2的规定采用。

 

计算指标必须按表9.1.6-1及表

9.1.7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 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9.1.8 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10 粘贴钢板加固法

10.1 设计规定

10.1.1 本方法适用于对钢筋混凝土受弯、大偏心受压和受拉构件的加固。
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上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的构件加固。

10.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1.5MPa。

10.1.3 粘贴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钢板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

10.1.4 粘贴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上的钢板,其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表面防锈蚀材料对钢板及胶粘剂应无害。

10.1.5 采用本规范规定的胶粘剂粘贴钢板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10.1.6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胶粘剂和钢板进行防护。

10.1.7 采用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11 增设支点加固法

11.1 设计规定

11.1.1 本方法适用于梁、板、桁架、网架等结构的加固。

11.1.2 本方法按支承结构受力性能的不同可分为刚性支点加固法和弹性支点加固法两种。设计时,应根据被加固结构的构造特点和工作条件选用其中一种。

11.1.3 设计支承结构或构件时,宜采用有预加力的方案。预加力的大小,应以支点处被支顶构件表面不出现裂缝和不增设附加钢筋为度。

11.1.4 制作支承结构和构件的材料,应根据被加固结构所处的环境及使用要求确定。当在高湿度或高温环境中使用钢构件及其连接时,应采用有效的防锈,隔热措施。

12 植筋技术

12.1 设计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锚固: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最小配筋百分率规定的构件锚固。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植筋应按锚栓进行设计计算。

12.1.2 采用植筋技术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
2 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12.1.3 采用植筋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得有局部缺陷。若有局部缺陷,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处理后再植筋。

12.1.4 种植用的钢筋,应采用质量和规格符合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带肋钢筋。当采用进口带肋钢筋时,除应按现行专门规程检验其性能外,尚应要求其相对肋面积Ar符合0.055≤Ar≤0.08的规定。

12.1.5 用的胶粘剂必须采用改性环氧类和改性乙烯基酯类(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的胶粘剂。当植筋的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A级胶。锚固用胶粘剂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12.1.6 采用植筋锚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腐蚀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植筋技术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

13 锚栓技术

13.1 设计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上承重结构;不适用于轻质混凝土结构及严重风化的结构。

13.1.2 混凝土结构采用锚栓技术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对重要构件不应低于C30级;对一般构件不应低于C20级。

13.1.3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应采用有机械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图13.1.3),也可采用适应开裂混凝土性能的定型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其产品说明书标明的有效锚固深度:对承受拉力的锚栓,不得小于8.0do(do为锚栓公称直径);对承受剪力的锚栓,不得小于6.5do 。

当定型化学锚栓产品说明书标明的有效锚固深度大于1Odo时,应按植筋的设计规定核算其承载载力。

 

 

植筋的设计规定核算其承载载力

13.1.4 在考虑地震作用的结构中严禁采用膨胀型锚栓作为承重构件的连接件。

13.1.5 当在地震区承重结构中采用锚栓时,应采用加长型后扩底锚栓,且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建于Ⅰ、Ⅱ类场地的建筑物;定型化学锚栓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7度的建筑物。

13.1.6 承重结构锚栓连接的设计计算,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假定;不得考虑非开裂混凝土对其承载力的提高作用。

13.1.7 锚栓受力分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

14

14.1 设计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承爪构件混凝十裂缝的修补;对承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除应按本章适用的方法进行修补外,尚应采用适当的加固方法进行加固。

14.1.2 经可靠性鉴定确认为必需修补的裂缝,应根据裂缝的种类进行修补设计,确定其修补材料、修补方法和时间。

14.1.3 混凝上结构的裂缝依其形成可分为以下三类:

1 静止裂缝:形态、尺寸和数量均已稳定不再发展的裂缝。修补时,仅需依裂缝粗细选择修补材料和方法。

2 活动裂缝:宽度在现行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始终不能保持稳定、易随着结构构件的受力、变形或环境温、湿度的变化而时张、时闭的裂缝.修补时,应先消除其成因,并观察一段时间,确认已稳定后,再依静,,卜裂缝的处理方法修补;若不能完全消除其成因,但确认对结构、构件的安全性不构成危害时,可使用具有弹性和柔韧性的材料进行修补。

3 尚在发展的裂缝:长度、宽度或数量尚在发展,但经历一段时间后将会终止的裂缝。对此类裂缝应待其停止发展后,再进行修补或加固。

14.1.4 裂缝修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封闭法:利用混凝上表层微细独立裂缝(裂缝宽度ω≤0.2mm)或网状裂纹的毛细作用吸收低粘度且具有良好渗透性的修补胶液,封闭裂缝通道。对楼板和其他需要防渗的部位,尚应在混凝土表面粘贴纤维复合材料以增强封护作用。

2 注射法:以一定的压力将低粘度、高强度的裂缝修补胶液注入裂缝腔内;此方法适用于O.1mm≤ω≤1.5mm静止的独立裂缝、贯穿性裂缝以及蜂窝状局部缺陷的补强和封闭.注射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对裂缝周边进行密封。

3. 压力注浆法:在一定时间内,以较高压力(按产品使刚说明书确定)将修补裂缝用的注浆料压入裂缝腔内;此法适用于处理大型结构贯穿性裂缝、大体积混凝土的蜂窝状严重缺陷以及深而婉蜒的裂缝。

4 填充密封法:在构件表面沿裂缝走向骑缝凿出槽深和槽宽分别不小于20mm和15mm的U形沟槽,然后用改性环氧树脂或弹性填缝材料充填,并粘贴纤维复合材以封闭其表面;此法适用于处理ω>0.5mm的活动裂缝和静止裂缝。填充完毕后,其表面应做防护层。

注:当为活动裂缝时,槽宽应按不小于15mm+5t确定(t为裂缝最大宽度)。

 

 

裂缝修补

14.1.5 裂缝修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性环氧树脂类、改性丙烯酸酯类、改性聚氨酯类等的修补胶液(包括配套的打底胶和修补胶)和聚合物注浆料等的合成树脂类修补材料,适用于裂缝的封闭或补强,可采用表面封闭法、注射法或压力注浆法进行修补。
修补裂缝的胶液和注浆料的基本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

2 无流动性的有机硅酮、聚硫橡胶、改性丙烯酸酗、聚氨酯等柔性的嵌缝密封胶类修补材料,适用于活动裂缝的修补,以及混凝土与其他材料接缝界面干缩性裂隙的封堵。

3 超细无收缩水泥注浆料、改性聚合物水泥注浆料以及不回缩微膨胀水泥等的无机胶凝材料类修补材料,适用于ω>1mm的静止裂缝的修补。

4 E玻璃或S玻璃纤维织物、碳纤维织物绰的纤维复合材与其适配的胶粘剂,适用于裂缝表面的封护与增强。

附录A 已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A.0.1 对已有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取值,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外,尚应遵守本附录的规定。

A.0.2 结构和构件自负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测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难以实测的某些连接构造的尺寸,允许按结构详图估算。

A.0.3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该规范的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 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如验算倾覆、抗滑移、抗浮起等)时,取下限值。

A.0.4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尚无规定;
2 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
3 有理由怀疑材料或构件自重的原设计采用值与实际悄况有显著出入。

A.0.5 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数量,不成少于5个。当按检测的结果确定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计算依据

A.0.6 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若其自重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0。

A.0.7 当房屋结构进行加固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应计入加固工程的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估算的荷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该规范采用。
2 当估算的荷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时,应按实际估算值采用。
当施工荷载过大时,宜采取措施予以降低。

A.0.8 对加固改造设计的验算,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目标使用年限,乘以本附录表A.0.8的修正系数Ψn予以修正。
下一日标使用年限,应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
 

 

附录B 已有结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B.0.1 本规定适用于龄期已超过1000d、且由于结构构造等原因无法采用取芯法对回弹检测结果进行修正的混凝土结构构件。

B.0.2 当采用本规定的龄期修正系数对回弹法检测得到的测区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龄期已超过1000d,但处于干燥状态的普通混凝土;
2 混凝土外观质嫩正常,未受环境介质作用的侵蚀;
3 经超声波或其他探测法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内部无明显的不密实区和蜂窝状局部缺陷;
4 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在C20级~C50级之间,且实测的碳化深度已大于6mm。

B.0.3 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可乘以表B.0.3的修正系数αn予以修正

 

 

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

附录C 纤维材料主要力学性能

C.0.1 复丝浸胶后的纤维材料,其主要力学性能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复丝浸胶后的纤维材料

C.0.2 纤维织物和预成型板等纤维制品可不抽检纤维而直接抽检纤维制品性能,但厂商应书面保证该批制品所使用的纤维材料的性能符合本附录的规定。该书面保证应随同工程施工验收文件存档备查。

附录D 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测定方法

D.1 适用范围

D.1.1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以湿法铡层、常温固化成型的单向纤维织物复合材的层间剪切强度;也可用于测定叠合胶粘、常温固化的多层预成型板的层间剪切强度。对多向纤维织物复合材,若其试件长度方向的纤维体积含量在25%以上时,也可按本方法测定其层间剪切强度。

D.1.2 本方法测定的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可用于纤维材料与胶粘剂的适配性评定。

附录E 粘接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
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E.1 适用范围

E.1.1 本方法适用于现场条件下以结构胶粘剂或高强聚合物砂浆为粘接材料,粘合(包括浇注、喷抹)下列加固材料与基材,在均匀拉应力作用下发生内聚、粘附或混合破坏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1 结构胶粘剂粘合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
2 结构胶粘剂粘合钢板与基材混凝上;
3 高强聚合物砂浆喷抹层粘合钢丝绳网片与基材混凝土。

E.1.2 当承重结构加固设计要求做纤维织物与胶粘剂的适配性检验时,应采用本方法进行正拉粘结强度项目的测定。

附录F 粘接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F.1 适用范围

F.1.1 本方法适用于试验室条件下以结构胶粘剂或高强聚合物砂浆为粘接材料粘合(包括喷抹、浇注)下列加固材料与基材,在均匀拉应力作用下发生内聚、粘附或混合破坏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1 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
2 钢板与基材混凝土;
3 现浇的高强聚合物砂浆层与基材混凝土。

F.1.2 本方法不适用于以结构胶粘剂粘合质量大于300g/m2碳纤维织物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测定。

附录G 富填料胶体、聚合物砂浆体劈裂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G.1 适用范围

G.1.1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粘接锚固件用胶粘剂、粘接钢丝绳网片用聚合物砂浆以及其他富填料胶体的劈裂抗拉强度。

G.1.2 本方法仅适用于园柱体试件的劈裂抗拉试验;不得引用于立方体劈裂抗拉试验。


 

附录H 高强聚合物砂浆体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H.1 适用范围

H.1.1 本方法适用于高强聚合物砂浆体抗折强度的测定。

附录J 富填料粘接材料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方法

(钢套筒法)

J.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J.1.1 本方法适用于以富填料结构胶粘剂为粘接材料粘合带肋钢筋与钢套筒的拉伸抗剪强度测定;也可用于高强聚合物砂浆粘合钢丝绳与钢套筒的拉伸抗剪强度测定。

J.1.2 本方法为富填料粘接材料的专用方法,不得用于测定其他用途胶粘剂的拉伸抗剪强度。

附录K 约束拉拔条件下胶粘剂粘接
钢筋与基材混凝土的粘结强度测定方法

K.1 适用范围

K.1.1 本方法适用于以锚固型胶粘剂粘接带肋钢筋与基材混凝土,在约束拉拔条件下测定其粘结强度。

K.1.2 对下列材料的拉拔粘结强度测定也可使用本方法:

1 以专用胶粘剂粘合加长型定型化学锚栓与基材;
2 以全螺纹螺杆替代带肋钢筋的粘结强度测定。

 

附录L 结构用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L.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L.1.1 本方法适用于结构胶粘剂耐老化基本性能的测定。

注:当高强聚合物砂浆采用钢套筒法(本规范附录J)测定其耐老化基本性能时,也可采用本方法。

L.1.2 采用本方法进行老化试验的胶粘剂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该结构胶粘剂产品已通过胶体性能和胶粘剂粘接能力的检验;
2 被检验的结构胶粘剂应来源于成批产品的随机抽样。

 

附录M 锚栓连接受力分析方法

M.1 锚栓拉力作用值计算

 

锚栓连接受力分析方法
 
锚栓拉力作用值计算

附录N 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N.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N.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结构锚固工程质量的现场检验。

N.1.2 锚固工程质量应按其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抽样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注:本附录的锚固件仅指种植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和锚栓。

N.1.3 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分为非破损检验和破坏性检验守选用时应符合本附录第N.1.4条和第N.1.5条的规定。

N.1.4 对下列场合应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对锚固质量进行检验:

1 重要结构构件;
2 悬挑结构、构件;
3 对该工程锚固质量有怀疑;
4 仲裁性检验。

N.1.5 当按本附录N.1.4第1款的规定,对重要结构构件锚栓锚固质量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确有困难时,若该批锚栓连接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可在征得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改用非破损抽样检验方法,但必须按表N.2.3
确定抽样数量。

N.1.6 对一般结构构件,其锚固件锚固质量的现场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

N.1.7 若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原位破坏性检验操作时,允许在工程施工的同时(不得后补),在被加固结构近旁,以专门浇筑的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块体为基材种植锚固件,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破坏性检验;但应事先征得设计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在场见证试验。

本条规定不得引用于仲裁性检验。

附录P 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法

P.1 设计规定

P.1.1 本方法适用可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加固。

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的构件的加固。

P.1.2 采用本方法时,原结构、构件按现场检测结果推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级,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

P.1.3 采用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网片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并能与混凝土变形协调、共同受力。

注: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图P.5.1)。

P.1.4 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应采用下列构造方式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加固:

1 梁和柱,应采用三面或四面围套的外加层构造(图P.1.4,a和b);
2 板和墙,可采用单面的外加层构造(图P.1,4,c):也可采用对称的双面外加层构造(图P.1.4,d)。

外加层构造

P.1.5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下(如介质腐蚀、高温、高湿、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其除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聚合物配制砂浆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P.1.6 当被加固结构、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进行防护。

P.1.7 采用本方法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附录Q 绕丝加固法

Q.1 设计规定

Q.1.1 本方法适用于提高钢筋混凝土柱的位移延性的加固。

Q.1.2 采用绕丝法时,原构件按现场检测结果推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级,但也不得高于C50级。

Q.1.3 采用绕丝法时,若柱的截而为方形,其长边尺寸h与短边尺寸b之比,应不大于1.5。

Q.1.4 当绕丝的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采用绕丝法加固的构件可按整体截面进行计算。

 

附录R 已有混凝土结构钢筋阻锈方法

R.1 设计规定

R.1.1 本方法适用于以喷涂型阻锈剂对已有混凝十结构、构件中的钢筋进行防锈与锅蚀损坏的修复。

R.1.2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阻锈处理:

1 结构安全性鉴定发现下列问题之一时:

1)承重构件混凝土的密实性差,且已导致其强度等级低于设计要求的等级两档以上:
2)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平均值不足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值的75%;或两次抽检结果,其合格点率均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3)锈蚀探测表明:内部钢筋己处于“有腐蚀可能”状态;
4)重要结构的使用环境或使用条件与原设计相比,已显著改变,其结构可靠性鉴定表明这种改变有损于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

2 未作钢筋防锈处理的露天重要结构、地下结构、文物建筑、使用除冰盐的工程以及临海的重要工程结构;

3 委托方要求对已有结构、构件的内部钢筋进行加强防护时。

R.1.3 采用阻锈剂时,应选用对氯离子、氧气、水以及其他有害介质滤除能力强、不影响混凝上强度和握裹力,并不致在修复界画形成附加阳极的阻锈剂。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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